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被罚54.1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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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未按规定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警告并被罚款54.1万元。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被罚54.1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史某芳(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徐舍支行行长)、赵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职))、王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营运副主管(主持工作))三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被罚54.1万元: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起计算

备注

1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银罚决字

〔2025〕14号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3.未按规定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

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警告,罚款54.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三年

 

2

史某芳(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徐舍支行行长)

苏银罚决字

〔2025〕15号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一年

 

3

赵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职))

苏银罚决字

〔2025〕16号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一年

 

4

王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营运副主管(主持工作))

苏银罚决字

〔2025〕17号

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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