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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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意见从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简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环节、推动对接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优化税务跨区域迁移服务、便利住房公积金事项办理服务、优化就业社保信息变更服务、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等7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

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

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准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

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企业跨区域迁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迁移的情形除外。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迁移。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迁移便利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切实提升企业迁移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上线运行省内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2025年7月底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接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逐步推动跨省迁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网上办理,提升企业跨省迁移便利度。对于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赋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基于本省工作实际,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打通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相关数据实时共享至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以下简称迁移服务专区),实现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推动打造“一网申请、一次提交、联动办理、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平台功能。要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办理迁移登记的具体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简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以下简称《准迁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准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电子登记档案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移交纸质登记档案。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企业跨区域迁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迁移的情形除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更为便利的简化流程。

(三)推动对接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已建设完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对接使用,按照总局数据规范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跨省迁移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准迁函》和档案移交情况的在线传递和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在系统对接完成前,《准迁函》可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过邮寄方式传递,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企业年报及“多报合一”相关数据应同步进行迁移,并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扩大“多报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多项年报的一次性便捷迁移。

(四)优化税务跨区域迁移服务。迁移服务专区提供税务迁移预检功能,企业在申请迁移前可自主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迁移登记后,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即时予以迁出并在迁入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反馈未办结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方式。

(五)便利住房公积金事项办理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在市内(设区的市,下同)迁移的,推送至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在省内跨市迁移的,分别推送至迁入地、迁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入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直接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迁出地住房公积金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核实,对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将单位账户下的全部职工做封存手续。对存在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的企业,将意见反馈至迁移服务专区,提示企业及时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在省际间跨省迁移的,按原流程办理。

(六)优化就业社保信息变更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已在迁出地缴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同步办理就业登记及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迁移服务专区推送信息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并提醒企业为员工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

(七)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各部门按照“能简尽简”“应减尽减”原则,再造自身业务流程和环节,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对以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提出迁移申请的,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迁移登记完成后,取消向后续部门申请提交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

三、组织保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项梳理、流程优化、系统对接、指南编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加快本省登记业务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改造,做好本地纸质档案的扫描、归档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档案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加强对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迁移。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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