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开庭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条件一:若被告在开庭后提出反诉,原告可以据此变更诉讼请求。条件二:若有第三方在开庭后加入与案件相关的诉讼,原告同样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开庭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律分析】开庭后原告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是变更诉讼请求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变更,同时申请变更也是有着期限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
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允许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可以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但如果规定了举证期限,则原告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或者增加的申请,对于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会先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会让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后,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但要在举证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法院开庭审理后不能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具体说明如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提出。
2、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诉讼中,变更诉求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中,变更诉求的期限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时间限制是关注焦点。在近期的《举证通知书》中,法院提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类申请,表明当前仍沿用旧规。
4、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法院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5、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应该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有两种,第1种是原被告自行协商,第2种就是法院指定,如果由法院指定的话,法院指定的举证期最低不会少于30天的。超过举证期要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了。
6、变更诉讼请求需要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
1、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如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诉讼的流程:立案受理。
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具体说明如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提出。
3、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4、《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有什么
1、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一个是质的变化,一个是量的变化。并且有关两者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2、首先,增加诉讼请求,是对原来诉讼请求中所没有的项目进行补充和增加,比如你提到的医疗费,和伤残费(应称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增加一项“一次失业赔偿金”。)如果只是单纯的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就只有前两项,而因工伤构成损害赔偿,就会可以增加第三项。
3、【法律分析】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时提出新的请求,即新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有的请求进行一定修正,其实量依然还是原有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
4、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二)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5、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改变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它们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一种量的变化,后者属于质的变化。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理当事人诉求变化时,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增加诉讼请求,然后区别对待。如果只是增加诉讼请求,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混淆这两个概念,显然违背立法初衷。
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是什么
1、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但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进行明确说明和合理理由的提供。以下是 明确规定: 当事人若需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其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如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诉讼的流程:立案受理。
3、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这一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若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再审立案案件再审时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1、综上所述,最高院再审立案案件再审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2、最高院再审立案意味着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认为存在错误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且该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进入正式审查阶段,具体包含以下方面:赋予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救济权利。
3、高院再审时,被告人可以当庭翻供。以下是相关分析: 被告人的陈述与证词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庭上,被告人的陈述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再审阶段,被告人仍然有权对先前的供述进行翻供。
4、在《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院明确“如有证据原件,可另行诉讼”表述不妥,发现新证据最多属于发现新证据,程序上可依法就原判决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不能就已审理且作出过裁判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5、再审驳回后能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需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判断:民事诉讼案件: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再向最高法院申诉,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是法院驳回后的法定救济途径。
6、并未明确可以直接向最高院申诉。行政案件:根据2022年12月提请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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