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CT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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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女职工产假须知(政策+产假天数+产假工资)

『One』,基础产假: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特殊情形增加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Two』,产假天数基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与多胞胎生育:难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流产假期: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给予二十至三十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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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Three』,生育产假基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延长产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总产假天数达到128天。难产产假:若生育过程中出现难产情况,产假增加15天,总产假天数调整为143天(含延长产假)。

『Four』,不同生育情况对应不同计发天数,例如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等。

『Five』,正常产假时长: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地方延长产假:在江苏省苏州市,符合地方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比较多可休至128天。这是在正常产假98天的基础上,根据地方政策进行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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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x』,江苏产假标准如下:女方产假 基础产假: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特殊情形增加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集体合同保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禁止歧视性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截至2025年,未发布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期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以下是现行规定核心内容及部分地方补充政策:国家通用保护政策方面,一是“三期”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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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列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高强度体力劳动、特定化学物质接触等。针对不同生理阶段(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分别列出了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One』,经期保护: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并给予特殊卫生保护,发放必要卫生用品。更年期保护: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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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Three』,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相应增加;流产也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

『Four』,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如下:产假天数规定 基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这是女职工生育后的基本休息时间,旨在保障其身体健康和恢复。产前休假:在这98天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意味着女职工可以在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休假,为分娩做好准备。

『Five』,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点:禁止从事特定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工作。经期特殊保护:禁止在经期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Six』,《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所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明确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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